消防验收流程: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末页加盖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公章】;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印章的复印件】;
5: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应加盖出图章和竣工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方式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验收结果
1: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2: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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